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 号)精神及和《全网担保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南理工字〔2023〕76 号)精神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读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院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院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因素。
第二章 工作组织
学院建立班级、学工办和学院三级审核审批组织。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学业导师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核实工作。
600菠菜评级担保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
组长:段焰 卞华
副组长:岳伟国 胡久略 张超云 陈丽平
成 员:王 猛 王同斌 鲁宛生 梁显辉 王 旭 刘 征 夏红梅 张东杰、杨 舒、曾智霖及各班级学业导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由王猛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辅导员、学业导师成立自己所带学生的认定领导小组。各班级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和评议认定小组。
第三章 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等3档。
(一)一般困难学生认定。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或在学校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上工作的、在校期间因经济困难为完成学业参加助学贷款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困难学生认定。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能勉强支付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但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和学习费用的,可认定为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且受到民政部门救助的;
2、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3、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南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特殊困难学生认定。学生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完全无能力支付学费、住宿费和学习费用的,且支付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的参考条件:
1、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低保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或父母双方均为残疾;
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四)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2、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者;
3、持有价值不菲的高档消费品(用于学习的笔记本电脑除外),如高档手机、电动车和高档服装等;
4、有抽烟、酗酒行为,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者;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6、上学年期间出现平分助学金或利用助学金请客吃饭的;
7、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8、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9、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为方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属于原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孤儿、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突发变故等特殊困难群体,通过省级共享数据,经学校匹配成功的学生,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匹配存疑的学生,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再次申请的学生,且已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评议认定阶段
由班级班委成员及班级学生代表组成评议认定小组。其中有以下几点要求:
1、小组成员中如有参与申请的则排除在外;
2、如评议认定小组中因申请较多,小组不健全的,由辅导员指定党支部成员或学生会干部为评议评定人员,每个评议认定小组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
评议认定小组结合申请人的困难程度,参照《全网担保平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量化评估参考表》进行打分,最终将班级内申请贫困认定的学生按照贫困程度进行排名并划分档次。
(四)学院决议阶段
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
学院认定工作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合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中心提请复议。
(六)建立档案。院学工办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全网担保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表格由学院自行保存,备查。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已评定出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当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在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相关资助对象评定工作时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以达到各种资助手段协调运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接受上级部门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功能定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