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全网担保平台委员会党支部基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学院基层党支部是在学院党委和系处级党总支领导下的最基层党组织,是学院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支部团结和带领本单位的党员和群众,积极开展工作,为学院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党支部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应遵循便于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作用,有利于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加强党同群众联系的原则。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经学院党委批准,可建立党支部。
教职工党支部:教学科研单位一般按教研室、研究室、中心、办公室设置;机关职能部门和教辅机构一般按部、处、室、中心设置。
学生党支部按系、专业、年级、班级设置。
正式党员不够3名的,可根据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工作联系紧密的单位联合组成党支部。
第六条 为便于管理和组织活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为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党小组作为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根据党支部党员人数及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可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等,必要时可设副书记、青年委员、保卫委员以及统战委员等。支部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如支部规模较大,可增选副书记1名。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名。
支部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支部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书记由学院党委审批。
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党支部,可由学院党委任命党支部书记,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进行选举。
第八条 党支部正、副书记及支部委员会委员应由经过一定党内生活锻炼,党性强,作风正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认同度高的正式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正、副书记可由政治辅导员担任,也可由专业课教师、品学兼优的学生党员担任。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书记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经常同行政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强化支部委员会委员的理论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议,抓好支部委员会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章 “三会一课”制度
第十条 “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按时上党课。
第十一条 支部党员大会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党支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总结;讨论决定其他需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三)要做好会议准备工作。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并将会议内容、要求事先通知全体党员。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有时也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列席会议。
(四)党员大会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支部委员会把准备付诸表决的问题提交大会,组织党员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然后按照规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表决时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才算通过。对于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在双方人数接近的情况下不要急于做出决议,可在会后进一步酝酿,提交下次会议再议,必要时可以报请上级党的组织决定。
(五)要做好会议记录。举行党员大会,都要指定专人做好详细记录,详细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到会人数及名单、缺席人数及名单、会议议题,每名党员的发言内容、决议的内容及表决情况。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制度
(一)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情可随时召开。
(二)党支部委员会议主要内容。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支部工作计划、总结、支部成员的民主生活会等。
(三)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到会的委员必须超过支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能到会的委员又不超过半数时,必须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四)要做好会议记录。为了正确贯彻党支部委员会决议、决定,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应由专人认真做好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支部委员的发言要点,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要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党小组会议制度
(一)党小组会议的主要内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支部的决议决定,讨论贯彻支部决议决定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根据支部的统一安排,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分析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如何做好群众的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推荐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处分等工作。
(二)开好党小组会要注意抓住四个环节:一是会前要与党支部沟通,确定内容、方法,通知党员做好准备;二是要抓住中心内容讨论,力求统一思想;三是要明确责任,及时督促,检查议定内容;四是做好记录,向支部汇报。
第十四条 党课制度
(一)党课的内容。主要是比较系统地讲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章、党的基本知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常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党课的内容要在注意系统性的同时,力求搞好党员的思想调查,要针对党员一定时期的思想倾向和共性问题加以确定。
(二)党支部在搞党课教育时,应制订出党课教育计划。一般应制订一年的计划,安排好党课时间、讲课教员、党课内容等。如有必要,可请示上级党组织,争取上级党组织的指导。课后,党支部要组织讨论,消化党课内容,也可进行测验。
(三)党课教育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实事求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二是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党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三是以理服人与灌输相结合的原则(要求一要调查、明理;二要通情达理;三要讲究说理艺术)。
(四)上党课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党课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四章 “党员活动日”制度
第十五条 每周二下午为学院“党员活动日”,以总支、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政治理论学习,不得少于两个小时。
第十六条 学习内容。每位党员都要按照党支部制定的学习计划,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决定、决议、报告等重要文献。在认真学习理论的同时,还要坚持不懈地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和有关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改革形势,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历史知识、领导科学知识和其它方面的知识。
第十七条 学习形式。一是自学。要制定自学计划,认真研读原著和规定的教材,吃透基本理论。自学要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二是集中学习辅导。可利用看录像、聘请专家学者面授,也可采取“既当学生,又当先生”的方法,轮流讲课。三是办班培训。
第十八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学习要与科学决策紧密结合,致力于提高理论素养、增强科学决策能力。要紧密联系自身思想实际,把理论学习同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学院的重大决策,解决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结合起来,每次重点学习研讨一两个重要问题,每个党员干部每年都要撰写1至3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体会或理论文章。
第十九条 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把理论学习制度落到实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宣传委员要负责学习计划的制定和落实、集中学习时的考勤、购买教材和资料、安排授课教师及考试考核等工作。要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论学习“述学”、“评学”、“考学”制度,要进行必要的检查、督促,把理论学习的效果和成绩同述职、评先、晋级等结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第五章 民主评议制度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党组织和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对于在大力发展学院事业、全面深化学院改革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组织和党员为每年一次,评议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至次年的元月份的适当时候。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组织和党员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把实现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三)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学院改革、稳定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牺牲个人的利益。
(四)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五)是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搞好世界观改造。
(六)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组织和党员的方法:
(一)学习教育。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并与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学习内容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主要内容。学习方法可以灵活多样,要讲求实效。
(二)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特别要检查对深化改革、保持廉洁、加强纪律的认识和行动,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三)民主评议。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和党支部大会,先由党员个人总结评价,再互相评议。评议档次分为四种: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可以面对面,也可以背靠背;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民主评议工作还要与年终总结、党员民主生活会等相结合。
(四)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事实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党员大会报告。评出的优秀党员比例为占正式党员总数的15—20%;评出的先进党组织占基层党组织总数的20—25%。
(五)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的优秀党员,由党支部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可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党委批准,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支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党员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原则要坚持,方法要得当。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在他们出党以后,仍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在工作中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对评议出的差的支部,党委要对其进行学习整顿,帮助其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使其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
第六章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分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员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要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领导干部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其他重要问题等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六条 支部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支部党员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二)党员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是:第一,检查总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第二,检查总结艰苦奋斗、遵纪守法、完成党分配的工作任务以及本职工作的情况;第三,检查总结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践调查研究的情况;第四,检查总结其他与党的生活和本人工作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程序是:第一,学习与本次生活会有关的党的决议或文件,以提高党员对民主生活会的重视程度,提高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对本次生活会主要议题的认识,统一思想。第二,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检查总结自己的各方面情况,主要是要找出差距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自我批评。第三,党员之间或党员领导干部之间互相开展批评,互相帮助,以便把问题找得更准,把原因找得更透。第四,针对批评和自我批评中所查出的问题及其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以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得更好。
第二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的准备:根据党支部中心工作或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或党委的指示,确定重点议题。根据实际需要每次会议重点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或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第二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开好民主生活会的责任。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三十条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支部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支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3—5天报告院党委组织部,以便院党委派人参加。院党委负责人、党委委员或党员领导干部要有计划地参加下级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每人每年不少于一次。党委组织部要协助党委做好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后一周内,要向党委组织部门和纪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七章 其它制度
第三十四条 “创先争优”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安排,定期开展党内“创先争优”活动,建立竞争机制,发扬开拓创新精神,形成生动活泼、奋发向上的生动局面。
第三十五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和定期向党总支或学院党委汇报工作,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解决问题,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
党员应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接受教育和监督。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如外出时间长,应主动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及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并委托其他党员按时交纳党费。
第三十六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给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分配联系群众的工作任务,从思想上、生活上关心群众、了解群众,团结带领群众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